刺史

刺史
詞語解釋
官名。西漢武帝時,于全國十三部(州)置刺史,為監督官,后數次改刺史為州牧。三國至南北朝各州多設刺史。隋朝州長官稱刺史。此后州刺史實際即從前的郡太守。宋以后漸成虛銜。
分詞解釋
以后:
比現在或某一時間晩的時期。
官名:
①舊時稱在乳名以外起的正式名字。
②官銜。
虛銜:
1.空職銜。相對于實職而言。
2.空名稱。
全國:
1.謂使敵國不戰而降。
2.保全國家。
3.指整個國家范圍內。
官稱:
1.人的頭銜。如:他喜歡別人以官稱呼他劉科長。
2.普通的或官面的名稱。如:那年月“出錢”的官稱是繳“慰勞金”,慰勞金的多少,視商戶的大小而定。


刺史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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