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陌錢

除陌錢
詞語解釋
唐德宗時所征雜稅名。建中四年(公元783年)﹐戶部侍郎趙贊奏設除陌錢。凡公私買賣﹐由舊定每千錢官留二十文﹐增至五十文﹐物物交換﹐折錢計稅。偷逃稅款一百文者沒收價款﹐至二千文則刑杖六十。稅法實行后﹐民怨沸騰。興元二年正月罷停。
分詞解釋
稅款:
按稅收條例向征稅對象收取的錢。
交換:
①雙方各拿出自己的給對方;互換:交換紀念品 ㄧ交換意見 ㄧ兩隊交換場地。
②以商品換商品;買賣商品。
公私:
公家和私人:公私兼顧ㄧ合營。
正月:
正陽之月。指夏歷四月。
公元:
國際通用的公歷的紀元,是大多數國家紀年的標準,從傳說的耶穌誕生那一年算起。我國從1949年正式規定采用公元紀年。


除陌錢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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