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決

緩決
詞語解釋
對死刑犯人暫緩處決。清制,各省死罪人犯,每歲審擬,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諸項,報部。至秋審時由刑部會同九卿詳核分擬,請旨裁決。見《清史稿.刑法志三》。
分詞解釋
死罪:
1.亦作“死辠”。
2.應該判處死刑的罪行。
3.舊時請罪或道歉時用的套語,表示罪過很重。
4.用作表章﹑函牘中的套語。
會同:
跟有關方面會合起來(辦事):這事由商業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
裁決:
經考慮后作出決定;判決:等待法院裁決。
刑法志:
舊時紀傳體斷代史中以綜述刑法為內容的篇目。漢代班固的《漢書》首創這種體制,后來各代史書多數沿用。或稱《刑罰志》﹑《刑志》。


緩決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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