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詮

所詮
詞語意思
佛教語。所解的義理。
分詞解釋
佛教:
世界上主要宗教之一,相傳為公元前六至五世紀古印度的迦毗羅衛國(今尼泊爾 境內)王子釋迦牟尼所創,廣泛流傳于亞洲的許多國家。西漢末年傳入我國。
義理:
1.合于一定的倫理道德的行事準則。
2.指講求儒家經義的學問。
3.稱宋以來之理學為義理之學。
4.文辭的思想內容。
5.猶道理。

● 詮(詮)
◎ 解釋:詮解。詮注。詮釋。詮證。詮言。詮次(a.條理、層次,如“辭無詮詮”;b.選擇和編排,如“詮詮不精,致有差誤”)。
◎ 事物的理:直詮(即真理)。發必中詮(說出話來必定符合事理)。詮有專長。博詮多才。
◎ 分門別類的有系統的知識:詮說。哲詮。數詮。
● 所
◎ 處,地方:住所。哨所。場所。處所。
◎ 機關或其他辦事的地方的名稱:研究所。派出所。
◎ 量詞,指房屋:一所四合院。
◎ 用在動詞前,代表接受動作的事物:所部(所率領的部隊)。所謂(a.所說的;b.某些人所說的,含不承認意)。無所謂(不關緊要,不關心)。所有。各盡所能。所向無敵。有所不為而后可以有為。
◎ 用在動詞前,與前面的“為”或“被”字相應,表示被動的意思:為人所敬。
◎ 姓。

所詮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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