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洋大臣

南洋大臣
詞語解釋
官名。南洋通商大臣的簡稱。1861年清政府設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下設五口通商大臣。1866年改五口通商大臣為南洋通商大臣,由兩江總督兼任,管理東南沿海及長江沿岸各口岸通商﹑交涉事務。參見“南洋”。
分詞解釋
兼任:
①同時擔任幾個職務:總務主任兼任學校工會主席。
②不是專任的:兼任教員。
交涉:
跟對方商量解決有關的問題:辦交涉ㄧ你去交涉一下,看能不能提前交貨。
總理:
①中央政府首腦的名稱之一。
②有的政黨、社團的領導人也稱總理。如孫中山是中國國民黨的總理。
兩江:
清初江南省和江西省合稱‘兩江’,康熙后江南省分為江蘇、安徽兩省,三省地區仍沿稱兩江。
管理:
①負責某項工作使順利進行:管理財務丨管理國家大事。
②保管和料理:管理圖書丨公園管理處。
③照管并約束(人或事物):管理罪犯丨管理牲口。


南洋大臣的意思

引用地址 https://www.qjyouth.com/ci/18/3113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