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予監外執行

暫予監外執行
詞語意思
對被判處剝奪自由的刑罰而有某種法定情況的罪犯暫不關押而委托一定機關監管。在我國,適用于被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罪犯:(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計入服刑期。對于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機關執行,基層組織或罪犯的原所在單位協助進行監督。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消失后,如刑期未滿,仍應收監執行。
分詞解釋
監管:
監視管理:監管犯人。
關押:
把犯罪的人關起來:關押犯人。
計入:
列入有關的項目內。如:將電話費計入我的帳單內。
剝奪:
①用強制的手段奪去:剝奪行醫的權利。
②特指依照法律取消。
一定:
1.一經制定;一經確定。
2.固定不變;注定。
3.規定的,確定的。
4.必然;確實無疑。
5.表示堅決。多用于第一人稱。
6.某種程度的;適當的。
7.特定。
8.猶統一。

暫予監外執行的意思

引用地址 https://qjyouth.com/ci/23/3595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