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審
詞語意思:
明清時規定每年小滿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內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氣炎熱,凡流徙﹑笞杖,例從減等處理,稱為“熱審”。其制始于明永樂二年,初止決遣輕罪,命出獄聽候。至成化時始有重罪矜疑,輕罪減等,枷號疏放諸例。清代沿襲。
分詞解釋:
內者:
1.指內結于君主的人。
2.秦漢內廷官署名,掌帷帳等用物。
減等:
1.減輕已判罪的等級。
2.降低官階。
枷號:
舊時將犯人上枷標明罪狀示眾。
聽候:
注意等候。多用于官府或上級的決定。
疏放:
1.亦作“疎放”。
2.放縱;不受拘束。
3.釋放;解除約束。
4.指遣散。
5.稀疏地開放。
6.疏忽松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