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還

放還
詞語意思
①放回(扣押的人、畜等):放還人質。
②放到原來的位置:架上期刊,閱后放還原處。
分詞解釋
原來:
1.當初;未經改變的。
2.時間副詞。表示發現從前不知道的情況。
扣押:
拘留;扣留:犯人已被扣押。
位置:
人或事物所占據的地方或所處的地位:請大家按各自的位置坐好|他這人的位置很高。
人質:
被一方強制扣留并以其生命作抵押迫使另一方接受某些條件的人。1949年《關于戰時保護平民的日內瓦四公約》規定,禁止拘捕人質;任何殺害人質的行為都屬于戰爭罪。1979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反對劫持人質國際公約》,規定對劫持人質的罪犯,應予以起訴和懲罰。

放還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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