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詞典解釋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7日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共四編十七章一百六十四條。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作了修訂,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設四編十七章和附則,計二百二十五條。第一編總則,規定任務和基本原則、管轄、回避、辯護與代理、證據、強制措施、附帶民事訴訟、期間、送達等;第二編規定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第三編規定審判;第四編規定執行。
分詞解釋
立案:
①在主管機關注冊登記;備案:辦廠須向主管機關立案。
②設立專案:立案偵查。
第三:
復姓。漢田廣孫田癸為第三氏。見宋鄧名世《古今姓氏書辯證》卷三十。
第一:
1.等第次序居首位或首位的。
2.形容程度最深;最重要。
附則:
附在法規、條約、規則、章程等后面的補充性條文,一般是關于生效日期、修改程序等的規定。
第二:
復姓。見《通志.氏族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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