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黃埔條約

中法黃埔條約
詞典解釋
法國強加給中國的不平等條約。1844年10月在廣州黃埔的法艦上簽訂。共三十六款。規定法國享有協定關稅、五口通商、領事裁判權、片面最惠國待遇等特權,準許法國人在通商口岸建造教堂,中國有保護教堂的義務。
分詞解釋
通商口岸:
以前作為互不往來的總政策的例外而開放,根據條約與其他國家進行商業交往的中國、日本和朝鮮的海港、河流港口和內陸城市。
不平等條約:
訂約雙方(或幾方)在權利義務上不平等的條約。特指侵略國強迫別國訂立的破壞別國主權﹑損害別國利益的條約。
享有:
1.謂在社會上有所取得。如權利﹑自由﹑聲望等。
2.享受。
建造:
建筑;修建:建造房屋 ㄧ建造花園。
保護:
盡力照顧,使不受損害:保護眼睛ㄧ保護婦女兒童的權益。


中法黃埔條約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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