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所

控所
詞語解釋
看守所。
分詞解釋
看守所:
關押被拘留、逮捕尚未判決或判決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人的機關。在我國,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以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域為單位設置,由本級公安機關管轄。

● 所
◎ 處,地方:住所。哨所。場所。處所。
◎ 機關或其他辦事的地方的名稱:研究所。派出所。
◎ 量詞,指房屋:一所四合院。
◎ 用在動詞前,代表接受動作的事物:所部(所率領的部隊)。所謂(a.所說的;b.某些人所說的,含不承認意)。無所謂(不關緊要,不關心)。所有。各盡所能。所向無敵。有所不為而后可以有為。
◎ 用在動詞前,與前面的“為”或“被”字相應,表示被動的意思:為人所敬。
◎ 姓。
● 控
◎ 告狀,指出罪惡:控告。控訴。指控。被控。
◎ 節制,駕馭:控制。遙控。
◎ 開弓:弓不再控。
◎ 投:控于地。
◎ 人的頭部朝下或使讓殘液流出容器的口朝下:控凈。控一控。

控所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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